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25〕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组织实施
(一)成立普查机构。设立云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纳入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落实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云南省需承担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涉及的有关工作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遥感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乡村振兴方面的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方面的事项,由省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卫星遥感影像、自然资源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水电方面的事项,由省水利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军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军民融合办、云南省军区保障局、武警云南省总队保障部负责和协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要建立覆盖农业普查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做好“两员”选聘。各地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选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本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选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配合度,营造理解、支持、配合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云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