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德昂酸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5年4月27日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培育德昂酸茶产业,推进德昂酸茶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德昂酸茶,是指以自治州境内云南大叶种茶鲜叶为原料,按照德昂族酸茶制作传统技艺,经过杀青、揉捻、厌氧发酵等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酸香、微酸甘爽等品质特征的茶叶。
德昂酸茶应当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的要求,符合德昂酸茶加工技术规程、感官审评方法等相关标准规定。
二、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品牌共享、融合发展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德昂酸茶产业投入保障增长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德昂酸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昂酸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教育体育、科技、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农垦、搬迁安置、供销、检验检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实施好辖区范围内的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工作。
五、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德昂酸茶宣传推介活动,把德昂酸茶作为自治州茶产品、茶品牌和茶文化宣传的特色和重点,推广普及德昂酸茶知识和文化,扩大德昂酸茶品牌的影响力,并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德昂酸茶文化研究、产品宣传和推介活动。
每年5月份1—7日为自治州德昂酸茶文化宣传周。
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建设,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的推广应用,提高为德昂酸茶产业服务的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德昂酸茶企业、协会等制定并推广德昂酸茶原料规范化种植技术。
鼓励和支持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德昂酸茶原料规范化种植示范园(区)。
七、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德昂酸茶制作技艺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和支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德昂酸茶加工工艺流程实施清洁化生产,推动德昂酸茶产业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发展。
鼓励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以德昂酸茶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德昂酸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德昂酸茶附加值。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德昂酸茶标准化建设,建立德昂酸茶原料种植、加工、包装、贮存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指导、监督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德昂酸茶加工生产。
德昂酸茶行业协会和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九、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德昂酸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德昂酸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平台,实现德昂酸茶从原料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德昂酸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德宏德昂酸茶区域公共品牌、行业协会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鼓励德昂酸茶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德宏德昂酸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以及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等认证。
十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外推介德昂酸茶产品、品牌、文化等,提升消费者对德昂酸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举办德昂酸茶品牌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组织引导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支持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德昂酸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提升德昂酸茶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直播带货、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十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昂酸茶及其相关文化的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将芒市三台山德昂族乡确定为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传承和文化研究中心。
十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德昂酸茶相关的文化、自然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和保存等工作。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德昂酸茶文化、自然遗产予以保护。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和认定工作,并做好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办学、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确保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代代传承。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德昂酸茶非遗工坊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创建和申报各级德昂酸茶非遗工坊。
十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引导德昂酸茶产业与自然生态、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相结合,建设德昂酸茶主题公园、德昂酸茶特色小镇、德昂酸茶庄园、德昂酸茶体验馆(店)等,发展旅游、休闲、度假、康养等产业,提升德昂酸茶产业综合效益。
十五、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德昂酸茶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德昂酸茶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公共科研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德昂酸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德昂酸茶原料种植、加工、营销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评茶员、制茶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养从事德昂酸茶研究与制作的技艺人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德昂酸茶制作技能大师、德宏工匠等。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