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开展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23]3号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要求,根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今年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等36个大中城市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菜篮子”工作,始终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必须坚持。”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是检验城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稳价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督促市长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总体加强,基本保障了“菜篮子”产品供给稳定、价格平稳,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城市工作中还存在政策举措不精准、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考核“指挥棒”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本次考核围绕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新任务新要求,突出了生产能力和应急保供能力提升,强化了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强调了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增加了市民满意度考核权重。各城市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抓好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措施,高质高效完成考核工作,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考核工作总体安排
(一)城市自评。2023年7月31日前,各城市按照《考核办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开展自评打分,将自查报告和得分证明材料通过“‘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iotcaas.cn/CailanziSystem)报送,并将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的纸质版自查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二)部门复核。2023年8月15日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通过“‘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管理系统”完成对各城市人民政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情况的复核评定,并将书面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根据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复核意见,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2023年11月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会议,对初评报告、抽查考核报告等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形成综合考核报告,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由农业农村部报送国务院。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农业农村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城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城市,要求限期做好整改落实。
三、切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部署。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起步之年,做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提升稳产保供稳价能力具有特殊重要性。各城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考促建、以评促用,承担起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流通、质量、调控能力建设。要深化对考核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客观真实,按时报送材料。各城市要实事求是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按要求据实报送有关数据资料,数据要真实准确、资料要详实具体,原则上使用统计数据、依据正式文件,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不足,分析具体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各城市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报送,不得上传到“‘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管理系统”。
(三)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各城市要把考核当成全面检查“菜篮子”工作实绩、提升工作效能的过程,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全力抓好问题整改,绝不允许有“盲区”和“死角”。要按照“抓重点环节、补突出短板、促协同配合”的要求,聚焦影响“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效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强化持续整改,破解重点难题,全面提升工作水平。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落实“菜篮子”市长责任制的长效机制。
联 系 人:沈辰 居立
联系电话:010-59191724、59191365
传 真:010-59192101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市场建设处
附件: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 30日
附件
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为进一步明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填报标准,科学客观指导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自评工作,现对“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进行解释说明。
一、生产能力(27分)
(一)蔬菜面积(6分)
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和设施生产情况。
1.菜地最低保有量(1分)
考核指标为人均菜地面积。
人均菜地面积=2022年本市蔬菜用地面积/2022年本市常住人口数。菜地指种植各种蔬菜的土地,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标准地类。蔬菜用地面积和本市常住人口数据原则上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缺少蔬菜用地面积统计数据的,可结合实际,按照蔬菜播种面积除以复种指数的方式计算,并提供复种指数的测算依据和说明。
2.蔬菜播种面积(4分)
考核指标为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
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2022年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2019年蔬菜播种面积+2020年蔬菜播种面积+2021年蔬菜播种面积)/3。
播种面积数据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3.设施生产情况(1分)
发展设施蔬菜生产、老旧设施提档升级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二)蔬菜产量(6分)
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指标为蔬菜产量稳定率。
蔬菜产量稳定率=2022年蔬菜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2019年蔬菜产量+2020年蔬菜产量+2021年蔬菜产量)/3。
蔬菜产量数据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蔬菜产量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三)肉类产量(9分)
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的产量。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5个城市(以下简称“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31个城市(以下简称“31个城市”)考核猪肉产量。
1.猪肉或牛羊肉产量(6分)
考核指标为猪肉或牛羊肉产量稳定率。
猪肉产量稳定率=2022年猪肉产量/考核年度前5年猪肉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5年猪肉平均产量=(2017年猪肉产量+2018年猪肉产量+2019年猪肉产量+2020年猪肉产量+2021年猪肉产量)/5。
牛羊肉产量稳定率=2022年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前5年牛羊肉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5年牛羊肉平均产量=(2017年牛羊肉产量+2018年牛羊肉产量+2019年牛羊肉产量+2020年牛羊肉产量+2021年牛羊肉产量)/5。
西宁、拉萨不考核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指标,考核牛羊肉产量指标,分值为12分。考核年度牛羊肉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8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4分,最多扣8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12分。
猪肉或牛羊肉产量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2.猪肉或牛羊肉人均产量(3分)
考核指标为猪肉或牛羊肉人均产量。根据城市猪肉人均产量与31个城市考核年度前5年猪肉人均产量之比,或城市牛羊肉人均产量与5个城市考核年度前5年牛羊肉人均产量之比,计算得分。
本市猪肉人均产量=本市2022年猪肉产量/本市2022年常住人口数。
31个城市前5年猪肉人均产量=(31个城市2017年猪肉产量之和+31个城市2018年猪肉产量之和+31个城市2019年猪肉产量之和+31个城市2020年猪肉产量之和+31个城市2021年猪肉产量之和)/(31个城市2017年常住人口数之和+31个城市2018年常住人口数之和+31个城市2019年常住人口数之和+31个城市2020年常住人口数之和+31个城市2021年常住人口数之和)。
本市牛羊肉人均产量=本市2022年牛羊肉产量/本市2022年常住人口数。
5个城市前5年牛羊肉人均产量=(5个城市2017年牛羊肉产量之和+5个城市2018年牛羊肉产量之和+5个城市2019年牛羊肉产量之和+5个城市2020年牛羊肉产量之和+5个城市2021年牛羊肉产量之和)/(5个城市2017年常住人口数之和+5个城市2018年常住人口数之和+5个城市2019年常住人口数之和+5个城市2020年常住人口数之和+5个城市2021年常住人口数之和)。
猪肉或牛羊肉产量、常住人口数据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四)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6分)
指本市海水和淡水养殖面积与产量情况。西宁、拉萨两市不参与此项考核,相应分值已计入肉类产量考核。
1.水产品养殖面积(2分)
考核指标为水产品养殖面积稳定率。
水产品养殖面积稳定率=2022年度水产养殖面积/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平均养殖面积×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平均养殖面积=(2019年水产养殖面积+2020年水产养殖面积+2021年水产养殖面积)/3。
水产养殖面积数据应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的统计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2.水产品养殖产量(4分)
考核指标为水产品养殖产量稳定率。
水产品养殖产量稳定率=2022年度水产品养殖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品平均养殖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品平均养殖产量=(2019年水产品养殖产量+2020年水产品养殖产量+2021年水产品养殖产量)/3。
水产品养殖产量数据应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的统计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二、市场流通能力(19分)
(五)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落实(1分)
指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情况。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批发市场规划布局(1分)
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情况。须提供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划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批发市场建设(10分)
指本市年交易量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考核针对两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5分。
1.市场设施建设(1分)
指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配送、信息结算、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建设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2.市场管理规范(1分)
指批发市场分区分类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3.质量安全检测(1分)
指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情况。考核指标为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比。
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全部进场产品批次。原则上,一车为一批次,运载多种“菜篮子”产品的视为一批次。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4.交易服务功能(1分)
指批发市场保供稳价、线上交易、消费帮扶、应急促销等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5.信息监测报送(1分)
指批发市场每日监测报送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及禽蛋等“菜篮子”产品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八)零售网点建设(7分)
指本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情况。
1.零售网点密度(4分)
零售网点密度=零售网点数量/行政社区数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电商前置仓指电商企业在社区周边(一般为3公里内)为贮存“菜篮子”产品而租赁或自有的社区底商或小型仓库(200—500平米),所贮存“菜篮子”产品由快递骑手配送,以满足市民便利消费要求。行政社区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辖区域,行政社区数量根据本市所辖居委会或村委会数量进行统计汇总。“菜篮子”零售网点的名称、位置、注册类型等材料,须由市级主管部门提供。
2.公益性零售网点建设(2分)
指本市“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占零售网点比例情况。“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是指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各类“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3.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1分)
指参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20分)
(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3分)
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
1.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1分)
根据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县(市、区)未编制安全利用方案,或已编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实安全利用措施,或严格管控类耕地未全部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按比例扣分。不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得1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材料。
2.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与污染排查评估(1分)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控方案,应包含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水体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大气重金属沉降对耕地土壤的重金属累积风险相关内容。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按比例扣分。不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得1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材料。
3.地下水环境质量(1分)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否则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总体保持稳定或改善是指,当年Ⅴ类区域点位数、Ⅴ类污染风险监控点位数、劣于Ⅲ类的饮用水源点位数之和小于等于2021年三者之和。本市没有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得1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材料。
(十)“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
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0.5分)
指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实施方案、主体名录名单、工作记录等材料。
2.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1.5分)
指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情况。考核指标为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及监督抽查占比。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批次/本市常住人口数(千人)。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数据及材料。
3.质量安全案件查办(1分)
考核指标为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
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全市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总数/全市区县个数。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及材料。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分)
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涉农乡镇常规农药速测开展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5.市场监督抽查(2分)
考核指标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须由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及材料。
6.检测机构“双认证”(1分)
指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考核证书(CATL)情况。须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7.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1分)
指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情况。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执行。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十一)“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
指在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和评价性抽检合格率。
1.监测抽检合格率(5分)
考核指标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
2.评价性抽检合格率(3分)
考核指标为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须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材料。
四、调控保障能力(24分)
(十二)“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和调控政策(4分)
指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机制以及制定实施的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调控政策。
1.工作机制(1分)
指“菜篮子”工程相关机制及人员安排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重要民生商品调控(1分)
指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情况。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是指用于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应急调控的资金,主要用于平抑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相关支出。具体支出方向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平价销售差价补贴、奖励等,投入储备猪肉、蔬菜等差价补贴,减免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应急种植快生菜、稳定生猪产能等,应急调运外埠猪肉、蔬菜、储备猪肉(含活体)等。向困难群众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及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资金不计入其中。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1项或多项相关资金。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制定实施调控政策(2分)
指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设施提升、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措施。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物价补贴政策指当物价出现明显上涨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等规定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须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文件,以及2021—2022年各月份是否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后是否及时启动、物价补贴发放支出凭证等材料。
(十三)“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
指年度“菜篮子”产品价格上涨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
(十四)“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4分)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和储备量。
1.储备制度(1分)
指“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时间及轮储制度等)。国家层面对36个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储备有明确规定的品种包括猪肉、北方大中城市冬春蔬菜,鼓励建立鸡蛋储备和蔬菜应急库存。其中,猪肉储备制度,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落实《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改价格〔2021〕770号)的相关文件、材料。冬春蔬菜及其他“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2.设施建设(1分)
指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储藏和产能储备,支持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和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储备规模(1分)
指城区有关“菜篮子”产品储备规模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以及《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改价格〔2021〕770号)等文件规定,提供文件、材料。
4.设施维护(1分)
指耐贮蔬菜、肉类等贮藏设施建设维护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十五)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
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
1.监测预警队伍(1分)
指建立“菜篮子”产品监测预警队伍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信息分析预警(1分)
指分品种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信息采集、监测、报送和分析预测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信息平台与信息发布(1分)
指建立市级“菜篮子”产品信息发布平台,按时发布信息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4.供需平衡分析与市场引导(1分)
指“菜篮子”产品分析预警、常态化供需平衡分析、引导市场预期、打击炒作扰乱市场等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十六)“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
指本市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的“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
1.应急保供方案(2分)
指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应急保供品种清单(1分)
指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应急保供生产基地(2分)
指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蔬菜、肉类生产基地生产能力情况。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包括在本市建设和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在外埠建设的基地。本市应急保供生产基地产量占比超过90%的,按照超过的比例计算绩效分。应急保供生产基地肉类产量可根据畜禽出栏量进行折算,同时提供折算依据与标准。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4.应急保供运销主体(2分)
指建立“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运销主体名录,紧急情况下应急保供运销主体的运销能力情况。应急保供运销主体指本市通过指定、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的“菜篮子”产品运输主体和经销主体,运输主体包括运输配送公司、合作社和个体户等,经销主体包括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电商平台、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运销能力为应急保供运销主体通过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的运输车辆的标记载重量之和。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5.应急保供网络(2分)
指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应急商业网点等应急保供网络规划及建设情况。须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五、市民满意度(10分)
(十七)市民满意度(10分)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市民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六、扣分项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