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巧家:发布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华夏一县一品网

云南昭通巧家:发布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9     浏览:192    
关于巧家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公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决策部署,推进巧家县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加快全县农业产业化进程,现将《巧家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请向巧家县农业农村局反映,监督电话:0870-3025125。巧家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6日巧家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巧家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不断培育壮大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推动全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巧家县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就业、增加收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巧家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组织。包含依法设立的公司(含内资公司、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 8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 300 万元以上;种植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7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7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原则上不考核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 70%;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带农增收能力。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县内领先水平且有研发投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 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及以下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证明;企业在人民银行(或其它银行)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由街道、乡(镇)出具的企业带农增收证明;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由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用地情况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各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3.县所属企业按照以上 1、2 款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巧家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乡(镇)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按照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随机或全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评审认定会议进行评审并确定拟认定名单,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颁发巧家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企业情况统计表、财务报告、银行提供的资信报告、纳税证明、质量安全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

2.各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监测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报送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各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监测材料和监测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县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经济发展规律对监测企业予以监测合格、监测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限期整改者,整改期间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整改期满后,整改合格的继续保有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仍未整改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企业在认定或监测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一、企业破产、关闭、停产1年以上或不按要求报送监测、统计材料的;第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产品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已被立案或查处未结案的;第三,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立案或查处未结案的;第四,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租用厂房、土地费用一年以上未结清的;第五,企业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变更材料,由所在街道、乡(镇)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名称变更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华夏一县一品网创业服务中心  |  华夏一县一品网全国县级分站站长创业招募函  |  招聘  |  华夏一县一品网平台商户入驻须知  |  网站地图  |  会员等级  |  广告服务  |  违规举报
  • 联系我们

    电话:0571-86995329

    邮箱:yixianyipinshop@163.com

    微信:xiangwen6831

  • 华夏一县一品网订阅号

  • 华夏一县一品网小程序

  • 云南卖公众号

  • 云南卖小程序商城